(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朱波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98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自报),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户籍地重庆市永川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2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18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丽、代理检察员吴秀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5月14日1时23分许,被告人朱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渝C/***)搭载邓某行经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政和南路勇新杂货店附近,和被害人吕某驾驶的摩托车(桂R/***)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邓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朱某血液中酒精成分含量为158.3mg/100ml。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朱某的供述;被害人吕某、邓某的陈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车辆痕迹记录意见表;朱某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视听资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朱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朱某的当庭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确。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8月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以下空白)审判员 梁社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志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