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与李朋朋、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李朋朋,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山东路177号101户。负责人夏捷,行长。被执行人李朋朋。被执行人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名称青岛海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4号楼311室。法定代表人李东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徐 斌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