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中民一终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许菊英与张德军、周钧、钟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菊英,张德军,周钧,钟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中民一终字第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菊英。委托代理人宋增德,湘潭市雨湖区姜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德军。委托代理人陈放民,湘潭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钧。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勇。上诉人许菊英因与被上诉人张德军、周钧、钟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4)潭民二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许菊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增德,被上诉人张德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放民,被上诉人钟勇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周钧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周钧向张德军所借款项是否属于周钧与许菊英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审判决对此未予查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4)潭民二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许菊英预交的63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朱卫平审 判 员 唐 逊代理审判员 刘娇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成锋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