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商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赵林与滕州市珠峰家居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林,滕州市珠峰家居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商初字第1098号原告赵林。被告滕州市珠峰家居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李继洋。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林与被告滕州市珠峰家居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滕州市珠峰家居经营部经营者李继洋的银行存款(工资)11万元,并提供现金33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林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滕州市珠峰家居经营部经营者李继洋的银行存款(工资)11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