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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民一初字0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德美、杨秀荣等与程桂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美,杨秀荣,杨丙礼,程桂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01014号原告:李德美,男,194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原告:杨秀荣,女,194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原告:杨丙礼,男,195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斌,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杨亚会,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程桂兰,女,195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美、杨秀荣、杨丙礼诉被告程桂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美、杨秀荣、杨丙礼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德美、杨秀荣、杨丙礼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美、杨秀荣、杨丙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李德美、杨秀荣、杨丙礼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晴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冰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