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闫保富与王健龙所有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保富,王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442号申请执行人:闫保富。被执行人:王健龙。本案在执行闫保富与王健龙所有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健龙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王健龙于2015年3月15日履行(2014)建叶民初字第028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2015年6月30日依法公告责令被执行人王健龙于2015年7月10日腾空车库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闫保富,到期仍不履行,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已将建平县绿岛花园7号楼北面东数第五个车库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闫保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王健龙位于建平县绿岛花园7号楼北面东数第五个车库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闫保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陈晓梅执行员 王东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