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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刑二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许锦名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锦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滨刑二初字第00107号公诉机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锦名,无业。2011年10月25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4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1月23日释放。2015年2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第一看守所。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滨检诉刑诉(2015)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锦名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9��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季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锦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间,被告人许锦名至本市滨湖区河埒街道尤巷、溪北新村、蒋巷等地,采用撬汽车玻璃的手法,先后实施盗窃7次,共窃得现金人民币5100元、凯立德牌K310型导航仪1只(价值人民币390元)、蓝牙耳机1只、导航仪2只、香烟若干包。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2月5日晚至6日凌晨,被告人许锦名至本市滨湖区河埒街道的门口,采用撬汽车玻璃的手法,窃得陈某停放于该处的牌号为苏B×××××汽车内的导航仪、蓝牙耳机各1只。2.2015年2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许锦名至本市滨湖区河埒街道某地足浴店旁,采用上述相同手法,窃得吕某停放于该处的牌号为苏B×××××汽车内的现金人民币400元及导航仪1只。3.2015年2月14日���至15日凌晨,被告人许锦名至本市滨湖区河埒街道的门口,采用上述相同手法,窃得王某停放于该处的牌号为苏B×××××汽车内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4.2015年2月20日凌晨,被告人许锦名至本市滨湖区河埒街道的门口,采用上述相同手法,窃得冯某停放于该处的牌号为苏B×××××汽车内的现金人民币900元及香烟若干包。5.2015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许锦名至本市滨湖区河埒街道的门口,采用上述相同手法,窃得何莫停放于该处的牌号为苏B×××××汽车内的凯立德牌K310型导航仪1只,价值人民币390元。6.2015年2月25日晚12时左右,被告人许锦名至本市滨湖区河埒街道的门口,采用上述相同手法,窃得孙某甲停放于该处的牌号为苏B×××××汽车内的香烟若干包及蒋荣斌停放于该处的牌号为苏B×××××汽车内的现金人民币800元。7.2015年2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许锦名至本市滨湖区河埒街道尤巷路口洗车场,采用上述相同手法盗窃杨某停放于该处的牌号为苏B×××××汽车内的财物时被发现,后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许锦名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许锦名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吕某、王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夏某、孙某甲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调取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车辆信息查询单、导航仪发票、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无锡市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锦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锦名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锦名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锦名虽没有自动投案,但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锦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2015年10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许锦名退赔尚未追缴到的违法所得的财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包瑾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娜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