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行非执一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潘某、汪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潘某,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行非执一字第0010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单位主任。被执行人潘某。被执行人汪某。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陂卫计委征字(2014)第1204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依法受理,并于2015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人民币74664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陂卫计委征字(2014)第1204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建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晋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