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冯沛乐与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永旺海岸城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乐,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永旺海岸城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550号原告冯某乐,男,汉族。被告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市政府南侧的城市广场下首层部分房屋。法定代表人小隆松。被告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永旺海岸城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商业文化中心海岸城第101、201号(一层、负一层)。法定代表人小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乐诉被告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永旺海岸城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自愿放弃退还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麦贤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晓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