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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振安民三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利才诉被告马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才,马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振安民三初字第00229号原告王利才,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关君,辽宁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杰,男,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王利才诉被告马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才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利才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利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2元,减半收取446元,由原告王利才承担。审判员  曹刘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