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振安民三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利才诉被告马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才,马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振安民三初字第00229号原告王利才,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关君,辽宁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杰,男,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王利才诉被告马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才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利才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利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2元,减半收取446元,由原告王利才承担。审判员 曹刘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