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金华与赵冉、常福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华,赵冉,常福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508号申请人王金华。被执行人赵冉。被执行人常福虎。王金华申请执行赵冉、常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金华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第24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于同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赵冉、常福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1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540元、执行费140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辉民初字第24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如吉审判员 李龙山审判员 孙居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保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