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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与海安县泰明纺织有限公司、海安县萧雅纺织厂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海安县泰明纺织有限公司,海安县萧雅纺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213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住所地海安县。负责人生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志凤,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继红,该行职员。被申请人海安县泰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法定代表人缪雪茹,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海安县萧雅纺织厂,住所地海安县。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安商特字第0000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404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后10日内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毛国彬执行员  万流兵执行员  XX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