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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法执字第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任某与春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秦某,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673号申请执行人任某。被执行人秦某。被执行人苏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145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苏某、秦某欠申请执行人任某人民币10000元及其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秦某当庭偿还5000元,被执行人苏某当庭偿还6700元,下欠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任某自愿放弃,再不追偿。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均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1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卜晓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