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执行字第7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李耀辉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蔡丽霜,李耀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行字第700-8号申请执行人蔡丽霜,女,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李耀辉,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平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平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耀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耀辉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耀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耀辉的存款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春福审 判 员 朱杰光代理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琳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