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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执行字第7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李耀辉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蔡丽霜,李耀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行字第700-8号申请执行人蔡丽霜,女,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李耀辉,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平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平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耀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耀辉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耀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耀辉的存款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春福审 判 员  朱杰光代理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琳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