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安递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夏亚君与陈建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亚君,陈建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安递民初字第289号原告:夏亚君。委托代理人:XX贵。被告:陈建青。委托代理人:戴先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代表人:叶枫。委托代理人:俞凯敏。原告夏亚君与被告陈建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安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夏亚君及其委托代理人XX贵、被告陈建青的委托代理人戴先顺、被告人保安吉支公司代表人叶枫的委托代理人俞凯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后认定:2013年12月18日,原告夏亚君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被告陈建青驾驶的浙E×××××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该起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安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对该起事故负次要责任,被告陈建青负主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安吉县中医院住院治疗34天,出院后医嘱建议休息6个月,后经浙江商检司法鉴定所湖州分所鉴定,原告因外伤致胆囊切除构成九级伤残,肝脏破裂修补构成十级伤残,营养期建议90日。现被告陈建青已支付原告赔偿款52076元。因被告陈建青驾驶的浙E×××××小型轿车事发时在被告人保安吉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责险,且此后各方就理赔事宜协商未果,原告故而起诉。原告损失经本院核定有:医疗费53298元。被告人保安吉支公司提出应扣除非医保用药,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和收入证明证实其近一年在城镇区域工作的收入情况,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收条,以及女儿王某某的就读证明证实原告从2009年10月起至今一直租住在城镇区域内,以及女儿王某某(2003年12月7日出生)从小学一年级起至今在XX中心小学就读,故本院认定原告误工费按其主张的2013年度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经本院核定原告误工费应为20758元。营养费根据鉴定机构建议的营养补偿期,本院酌定为2700元。车辆损失原告虽未提交维修发票,但事故认定书明确原告电动自行车在事故中受损,本院酌定为200元。残疾赔偿金(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20976元),按2014年度城镇居民标准经核定为198705元。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原告住院时间,经核定分别为4148元和1020元。此外,原告因伤残鉴定产生的损失还有鉴定费1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所受伤残情况,本院酌定为11000元。上述损失合计为293629元。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同时,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侵权责任人应分担的责任范围内对赔偿权利人负有直接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对照本案情况,被告人保安吉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项下先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2000元,余款171629元,本院酌定由被告陈建青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137303元,该款也应由人保财险安吉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直接支付原告,上述两项合计259303元。现原告从被告陈建青处取得赔偿款52076元,故被告人保安吉支公司应将剩余理赔款207227元直接支付原告,余款52076元则应直接返还被告陈建青。综上,本院对原告诉请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人保安吉支公司不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的主张,无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夏亚君各项损失合计207227元;二、驳回原告夏亚君的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3元(已减半),由被告陈建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效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梦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