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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刑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陈某、胡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胡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灌刑初字第0018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抓获,同年12月25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6日被灌云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同年1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1日经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胡某,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抓获,同年12月25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6日被该局逮捕,同年1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1日经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胡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由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4日18时51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小型面包车沿伊山镇振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将由西向东斜过路的被害人葛某撞倒,葛某躺在机动车道内,18时53分47秒又被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告人胡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碾压,葛某死亡。经认定:陈某、胡某共同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陈某、胡某的供述,证人徐某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共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胡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胡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胡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提出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4日18时51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苏G×××××号小型面包车沿灌云县伊山镇振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伊山镇怡景华城南侧,将由西向东斜过路的被害人葛某撞倒,葛某躺在机动车道内,18时53分47秒又被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告人胡某驾驶的苏G×××××号小型轿车碾压,葛某死亡,车辆损坏,造成事故。经灌云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陈某、胡某共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胡某及时拨打“120”抢救伤员,并主动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5年1月8日,被告人陈某、胡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未到庭证人徐某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记录表、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灌云县公安局法医室情况说明、(灌)公(法)鉴(尸)字[2014]19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调解书、收条、谅解书、交款单、领款据,户口证明、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共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胡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胡某事发后及时拨打“120”抢救伤员,并主动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胡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胡某有悔罪表现,并经社区矫正机构调查没有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胡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凤玲人民陪审员  侍天民人民陪审员  孙千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曼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