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商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吴强与淄博信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强,淄博信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商初字第224号原告吴强。被告淄博信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负责人孙修河,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强诉被告淄博信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强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吴强负担。审 判 长 孙春华人民陪审员 甄秋英人民陪审员 廉爱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观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