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3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车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车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3748号原告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高塔路58号绿韵广场东南角。法定代表人李昕玥,经理。被告车昶,男,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车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永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