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5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5846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73年6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焦某某,男,汉族,1972年1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华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