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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三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大伟与被告周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伟,周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三初字第00117号原告张大伟,男被告周岩,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伟与被告周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大伟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大伟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大伟承担。审 判 长  王晶晶人民陪审员  孙红霞人民陪审员  于 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昕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