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三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大伟与被告周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伟,周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三初字第00117号原告张大伟,男被告周岩,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伟与被告周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大伟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大伟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大伟承担。审 判 长 王晶晶人民陪审员 孙红霞人民陪审员 于 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昕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