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1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惠成凯与韩玉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成凯,韩玉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1460号原告:惠成凯,男,195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韩玉东,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成凯与被告韩玉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惠成凯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惠成凯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成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成凯承担。审判员 宋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