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巴林左旗富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分公司与郑金隆、陈福强、李二学、张凤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林左旗富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分公司,郑金隆,陈福强,李二学,张凤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巴林左旗富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分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桥北物流园区。被执行人:郑金隆,男,汉族。被执行人:陈福强,男,汉族。被执行人:李二学,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凤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巴林左旗富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分公司申请执行郑金隆、陈福强、李二学、张凤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15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玉江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明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