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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彭国忠、涂世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国忠,涂世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胡勇,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彭国忠。被执行人涂世忠。申请执行人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彭国忠、涂世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法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55431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调查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南法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