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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执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淮安建华汤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宗初、谢文燕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建华汤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宗初,谢文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557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建华汤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西长街。法定代表人周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军,江苏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宗初。被执行人谢文燕。淮安建华汤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宗初、谢文燕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淮法车民初字第69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宗初、谢文燕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淮安建华汤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54875.15元及利息(按本金354875.15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2月13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时止),宗初、谢文燕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623元,保全费23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593元,由宗初、谢文燕负担。淮安建华汤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宗初、谢文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已对被执行人宗初、谢文燕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已对宗初、谢文燕所有的抵押给申请人的一套住房进行了查封,并依法对该抵押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此外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协助执行通知书在卷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抵押的房屋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对抵押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淮法车民初字第69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已抵押的房屋评估、拍卖程序完成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纪志阳审判员  陈爱明审判员  王亚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