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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董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董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734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64年1月28日,农民。被告董某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4月5日,农民。本院在审理被告杨某某诉被告董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占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永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