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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8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中关村大学生自主创新创业就业促进会与张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关村大学生自主创新创业就业促进会,张振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8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关村大学生自主创新创业就业促进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大榆树镇大泥河村东北京科技职业学院八达岭校区励志楼(主楼)三层307。法定代表人吕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庄悦明,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振,���,1983年12月8日出生。上诉人中关村大学生自主创新创业就业促进会(以下简称中关村促进会)因与被上诉人张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法官王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帆、代理审判员龚勇超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关村促进会之委托代理人庄悦明,被上诉人张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振在一审法院诉称:2014年4月28日,张振入职中关村促进会,担任国际部总监,年薪300000元,试用期间16000元/月,转正后20000元/月,年底发60000元。6月底,中关村促进会的法定代表人吕明来北京召开大会,张振才得知吕明与秘书长郭××之间存在巨大矛盾。7月22日,吕明发全员邮件,要求单位停业整顿,郭××则发出要求员工维护���法权益的短信。之后,吕明的委托人与员工单独谈话,迫使一些相对低工资员工不得不签订离职协议后才发放6月工资。张振抱着积极的态度与中关村促进会协商,但中关村促进会从不正面答复张振,一直拖延至今,给张振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被动和经济损失。为维护张振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中关村促进会支付:1.2014年4月少发的工资632.60元(按16000元/月计算三天);2.因拖欠发放2014年5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3.2014年6月工资16669.77元及补偿金4167.44元,2014年7月1日至21日工资及补偿金18200元;4.2014年7月22日至12月22日基本生活费7800元;5.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7955.70元;6.2014年固定年终奖60000元中的19000元;7.2014年未休年假补偿8720.90元;8.未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应补缴,同时支付一个月补偿金;9.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1200元。中关村促进会��一审法院辩称:中关村促进会是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吕明担任法定代表人,但不负责促进会日常工作事务,秘书长郭××全面负责日常管理工作。郭××在管理促进会的过程中,存在利用促进会从事违法犯罪的问题,并公开抗拒理事长的监督管理。为此,吕明于2014年6月25日召开全体员工大会,明令促进会进行停业整顿,全体员工7月1日统一到西安参加培训,培训结束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者一律按离职处理。张振未按通知要求参加培训,亦未对离职意见提出异议,双方劳动关系已经于2014年7月1日解除,之后张振也未再提供劳动。7月10日,中关村促进会罢免了郭××的职务,9月,郭××因涉嫌犯罪被咸阳警方依法拘留。6月份的工资确实未发放,是由于当时促进会管理权失控,工作秩序混乱等原因造成的。录用通知书明确了录用的条件、薪酬、职务等,应视为劳动合同成立,不存在未签订的情况。年终奖的发放与促进会的效益、发展情况等因素相关联,属于未发生的情况。因此,中关村促进会不同意张振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28日,张振入职中关村促进会,试用期两个月,张振最后工作至2014年6月30日。2014年4月25日,中关村促进会通过电子邮件向张振发送了《录用通知书》,内容大致为:以下是促进会与您协议的录用条件,职务国际部总监,试用期从实际工作日起算2个月,入职的年薪定30万/年,平均每月月薪为20000元,剩余的60000元以年终奖发放,试用期期间发放80%。如招生国际交流就业实训班100—200人,开班业绩提成为利润的10%。请于2014年4月28日携下列资料到本公司人力行政中心报到。此文件仅为协议通知书,一经与促进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您即正式加盟促进会。中关村促进会认可邮件的真���性,但不认可张振入职的职务及薪酬。关于工资。2014年5月16日,张振发放1600元,2014年6月27日发放13767.50元。中关村促进会表示无法提供张振的工资发放记录,不拖欠张振4月份工资,6月份工资同意支付,但需要请示。2014年6月25日,中关村促进会法定代表人吕明组织召开了包括张振在内的全体员工大会(有视频录像),吕明讲到:第一,把5、6月份工资结清,就没有我的责任了,7月份一律实行新的薪酬体系。镐京集团培训的手段、规格一流,集团为大家买快车票,准备去集团培训一个礼拜,在延安革命根据地把陕西文化都看看了解下集团,愿意干的你就去,不愿意干的,工资发完你就忙别的事去。最后一条就是促进会今天划上一个句号,前面的业务一律停止,停止进人、停止办公、停止搞业务,把原来的遗留问题处理好。这个礼拜就干这个事,没有做的事全部��掉,培训前放两天假。从今天起,愿意跟郭××走的你就留下来跟他走,愿意跟促进会干的你就规规矩矩按促进会的要求……张振称6月25日开会是想把工资的问题解决,结果吕明和郭××吵架。当时说了西安培训的事情,但没有说不去培训算自动离职的事情。2014年7月22日,中关村促进会向张振等员工发送《中关村大学生自主创新创业促进会停业整顿通告》,内容大致为:各位促进会员工,对促进会目前出现的管理混乱、员工人心动荡、业务无法开展等局面,为依法维护促进会的合法权益及保护员工的自身利益,通知如下:经2014年7月10日理事会决议,已罢免郭××促进会秘书长、副理事长职务,经国家公证机关现场监督公证。7月15日在《北京晨报》、7月16日在《北京晚报》发表公告中,除宣布公章、财务章等作废外,还告知各界郭××不再担任促进会任何职务。作为促���会全额出资人,镐京集团陆续打入促进会680万元,而一年来促进会没有分文收益。目前公安机关已经就郭××诈骗、职务侵占及一人持多个户口立案,他很快会得到法律严惩。促进会将停业整顿,依法审计,希望员工主动积极依法检举配合公安部门的调查,请尽快与庄律师联系,协商解决领取6月份薪资及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工资问题,根据6月24日全体员工大会全程录像,凡是7月1日到西安参加培训的员工,将按照工资发放政策发放,如不参加培训,算作自动离职。遗憾的是参会员工受到郭××的蒙骗,导致正常的工作和培训受到严重影响。关于6月份工资发放及劳动解除,请尽快在本周内联系庄律师解决,结点为本周五。若对本次工资发放有任何异议,请走劳动仲裁程序。此停业整顿通告自发出起,即刻生效,请员工配合执行。关于休假,张振提供了与海尔集团电器产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期限自2009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2011年4月13日与该公司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等,以证明其工作年限。关于劳动关系问题,中关村促进会称:中关村促进会的意见是6月25日已经明确告知员工,如果7月1日不去西安参加培训,视为自动离职,7月22日的邮件再次明确了这一点,即7月1日即与张振解除了劳动关系,至于是违法还是合法解除,法院依法认定;张振称:现在这种情况,张振认为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时间是7月22日,是单位违法解除。庭后,张振提供了2014年7月1日的诊断证明及向郭××等人发送的短信,以证明其是由于身体原因无法到西安参加培训。另,中关村促进会的章程中载:本团体由北京北科昊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镐京实业有限公司、自然人郭××等39家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中关村管委会的指导下,经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2014年7月10日,中关村促进会召开理事会(应到理事11人,实到8人,郭××未到),会议决议罢免郭××目前担任的中关村大学生自主创新创业就业促进会秘书长、副理事职务。咸阳市公证处对理事会的出席情况、表决情况进行了现场公证。7月15日,中关村促进会在北京晨报刊登了罢免郭××职务的相关公告。2014年12月,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张振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关于张振的各项诉请,中关村促进会向张振发出的录用通知书中明确载明了张振的薪资水平,结合张振5月份工资实际发放情况,张振诉请的工资标准合理。经计算,2014年4月,张振应发工资为2207元,中关村促进会应补发607元。6月张振仍为试用期,中关村促进会应补发工资16000元。张振要求支付拖欠发放工资经济补偿金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根据6月25日的全体员工大会,中关村促进会的法定代表人吕明已经明确表示从当天起促进会划上句号,停止办公,并要求员工7月1日去西安培训。张振虽称自己生病未能参加培训,但其当时未提交诊断证明(诊断证明的日期为7月1日),且6月25日的全体员工大会中吕明已经作了明确表示,加之7月1日后张振未再提供劳动,故法院对此期间的工资,不予认定。张振已经认可双方劳动关系于7月22日解除,故法院对其主张的基本生活费,不予支持。中关村促进会未与张振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但数额应为18207元。《��用通知书》中明确剩余60000元以年终奖发放,张振要求按比例发放的请求合理,但数额应为10000元。张振到中关村促进会实际工作时间仅2个月,故其要求支付未休年假补偿的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补缴社保、公积金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法院不予处理。张振要求加付一个月补偿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中关村促进会认为张振不去参加培训即视为自动离职的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中关村促进会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关村大学生自主创新创业就业促进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张振二〇一四年四月份工资差额六��零七元、六月份工资一万六千元;二、中关村大学生自主创新创业就业促进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张振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一万八千二百零七元、部分年终奖一万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一万七千三百七十九元;三、驳回张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关村促进会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关村促进会上诉请求为: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要求法院确认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3.请求依法认定张振在职期间的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工资标准按照中关村促进会签订劳动合同的中层标准确定月工资),并按照该标准支付张振在2014年6月1日至7月1日未付的工资。中关村促进会的上诉理���为:一、一审判决遗漏本案重要事实。张振于2014年4月28日入职促进会,职务为国际部总监、创业孵化部负责人,属于促进会的主要机构负责人;根据促进会《章程》第18条、第27条规定,张振的聘用及工资待遇应当由理事会决定,张振的入职行为未经理事会决议同意,工资标准过高,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不符合促进会章程规定,中关村促进会不认可张振的职务及薪酬,且张振未提供本人在中关村促进会所完成的工作内容,所从事的劳动与约定的报酬不相符,不应当向张振支付所要求的高额工资。鉴于此,张振入职后所担任的职务及相应薪酬均没有经中关村促进会理事会决定和报主管部门备案,任职及工资标准过高、无效,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应根据中关村促进会的社团法人机构性质和同行业工资标准,依法认定张振的工资。同时,因张振与中关村促进会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对薪酬属于尚未正式达成协议,而这一事实,中关村促进会一审中己向法庭阐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但一审判决对此未予审查,遗漏案件重要事实,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审查认定。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判决书第二项,关于年终奖的事实认定错误,年终奖应当是员工工作满整年才有权享有的奖励工资,在双方劳动关系仅履行了两个月即终止的情况下,不存在发放年终奖的前提条件。2.中关村促进会与张振之间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是张振在中关村促进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未按照该通知要求参加培训,未对中关村促进会的离职意见提出异议,属于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就劳动合同变更内容未达成合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之规定,双方劳动合同己经于2014年7月1日依法解除,中关村促进会不应当承担违���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一审中上诉人对此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阐明事实,一审判决对该事实认定错误。综上,一审判决应当依法撤销并改判。张振答辩称:对中关村促进会的上诉请求均不予认可,同意一审判决。张振一审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中关村促进会主张的通常工资标准没有任何依据。中关村促进会已经向张振发了一个月工资,应当按照该标准确定工资标准。非法解除劳动关系也被一审判决认定。一审判决中关村促进会按比例支付年终奖并无不当。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相应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关于张振的工资标准,中关村促进会向张振发出的录用通知书中明确载明了张振的薪资水平,而中关村促进会未能提交充分证据反驳张振主张的工资标准,结合张振5月份工资实际发放情况,本院可以采信张振主张的工资标准。一审法院判决中关村促进会支付张振2014年6月的工资数额合理,本院予以确认。中关村促进会虽主张张振的年终奖应当在员工工作满整年后发放,但录用通知书中并未约定年终奖的发放条件,且张振未工作满整年系中关村促进会一方原因造成,故本院对中关村促进会不发放年终奖的主张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判决中关村促进会按比例发放年终奖,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中关村促进会认为张振不去参加培训即视为自动离职的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中关村促进会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中关村促进会应当向张振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综上,中关村促进会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中关村大学生自主创新创业就业促进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关村大学生自主创新创业就业促进会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黎代理审判员 张 帆代理审判员 龚勇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艳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