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周某与林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林某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初字第763号原告周某,。被告林某甲,原告周某诉被告林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梁木水、人民陪审员周桂红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2011年6月2日原、被告双方在蝶山法院调解离婚,(2011)蝶民初字第228号民事调解书规定两个女儿林某丙、林某丁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个人承担。原、被告离婚后已经分家。2014年1月被告将两女儿放置原告家后至今不闻不理,原告特要求变更两女儿抚养权。参照(2011)蝶民初字第22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每个儿女抚养费每月500元,被告每月要支付抚养费1000元。同时提到原告在2011年8月向蝶山法院申请执行儿子抚养费,被告至今一分未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及儿童健康成长,特提起本诉讼,请求判令:一、变更两个女儿林某丙、林某丁抚养权给原告;二、判令被告支付两个女儿的抚养费每月1000元。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执行案件查证结果通知书复印件;2、执行案件查证受理通知书复印件;3、夏郢镇儒岩村民委会证明;4、梧州市儒岩小学证明;5、户口本复印件;6、(2011)蝶民初字第228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7、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林某甲没有答辩,亦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林某甲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开庭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综合当事人的陈述与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林某乙,××××年××月××日生育双胞胎女儿林某丙、林某丁。原、被告于××××年××月10补办结婚登记。2011年4月28日原告周某向原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1年6月2日,经原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原告周某与被告林某甲离婚;二、婚生儿子林某乙由原告周某携带抚养,被告林某甲从2011年6月1日起于每月15日前支付儿子林某乙生活费500元给原告周某,儿子林某乙的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支付给原告周某直至儿子独立生活时止;双胞胎女儿林某丙、林某丁由被告林某甲携带抚养,被告林某甲自愿负担双胞胎女儿林某丙、林某丁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直至双胞胎女儿独立生活时止;……”。根据梧州市夏郢镇儒岩村民委会和梧州市儒岩小学出具的证明,原、被告的女儿林某丙、林某丁从2014年1月份起至今一直与周某一起生活。林某丙、林某丁现在梧州市儒岩小学读小学一年级。原告周某目前负责接下工程,然后和其他工人一起做泥水工,月收入2000元左右。从2014年1月份起,被告林某甲离家,至今一直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时,约定婚生女儿林某丙、林某丁由被告林某甲携带抚养,但从2014年1月份起林某丙、林某丁一直随原告周某共同生活,且被告至今仍下落不明,为保障属未成年的林某丙、林某丁健康成长,原、被告的女儿林某丙、林某丁应依法变更为由原告携带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依法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原告诉请被告每月支付两个女儿的抚养费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婚生女儿林某丙、林某丁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变更由原告关丽燕携带抚养;二、被告林某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15日前支付女儿林某丙、林某丁抚养费1000元,直至女儿林某丙、林某丁独立生活时止。本案案件受理费276元,由被告林某甲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毅审 判 员 梁木水人民陪审员 周桂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晓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