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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3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许海生,黄振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许海生,黄振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3384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清枫北路12号。法定代表人余宪武,系主任。被告许海生,男,生于1978年5月16日,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被告黄振书,女,生于1926年5月3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凤办南门西路518号第六层。负责人林金水,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许海生、黄振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海生、黄振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对被告许海生、黄振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免交)。审判员  任启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龙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