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省盛联国际家俱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盛联国际家俱销售有限公司,郭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503号原告河南省盛联国际家俱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东方被告郭文,女,汉族原告河南省盛联国际家俱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省盛联国际家俱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郭文银行存款47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郭文银行存款47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文兵审 判 员 :范梅红人民陪审员 :乔晓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