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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邓某、方某甲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方某甲,周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214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务农。因犯盗窃罪,2009年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赌博罪,2015年4月30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18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方某甲,务农。因涉嫌赌博罪,2015年5月19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周某,务农。因涉嫌赌博罪,2015年5月19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一刑诉(2015)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方某甲、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谷毅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方某甲、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8日至4月29日期间,被告人邓某、方某甲和周某三人合伙在平江县长寿镇长寿人超市附近的一个铺面内开设电子游戏赌博室,以12台“老虎机”作为赌博工具,采用投注一元硬币上机购“分”、下机用“分”兑换现金的方式赌博。2014年4月29日,平江县公安局在该赌场内查获正在参与赌博的未成年人吴某甲等人。被告人方某甲和周某于2014年5月13日向平江县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方某甲、周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容留未成年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方某甲、周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方某甲、周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记账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情况说明、鉴定证明等书证;证人方某乙、方某丙、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的证言;被告人邓某、方某甲、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方某甲、周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容留未成年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方某甲、周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对两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方某甲、周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平江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以及三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可以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方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三、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响 槐审 判 员 刘 秀 芬人民陪审员 欧阳传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珊 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于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三)在中小学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二)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三)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