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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执字第2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与盐城市光扬织造有限公司、盐城市洁乐织造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盐城市光扬织造有限公司,盐城市洁乐织造有限公司,陈井堂,支龙英,顾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274-2号申请执行人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建军东路68号鸿宇大厦酒店式公寓幢708。负责人曹刚,该分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盐城市光扬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吴滩镇居委会新民街1号。法定代表人顾建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盐城市洁乐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中小企业园二期8号。法定代表人陈井堂,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井堂。被执行人支龙英。被执行人顾建国。申请执行人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光扬织造有限公司、盐城市洁乐织造有限公司、陈井堂、支龙英、顾建国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亭执字第00274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执行时可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吉太助理审判员  吕安国人民陪审员  袁锡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诗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