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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民终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孟凡启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终字第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欧亚路北中原路西。负责人:孙玉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苗东锋,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凡启。委托代理人:封杰,单县天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凯旋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郭东方,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翟文立。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凡启,原审被告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翟文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5)单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永安财险的委托代理人苗东锋,被上诉人孟凡启的委托代理人封杰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商丘交运、翟文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5)单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孙富柱审判员  刘化忠审判员  赵洪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静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