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张帆服装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华厦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张帆服装有限公司,无锡市华厦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400号原告深圳市张帆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油第二工业厂房南油第二工业区207栋7层2段。法定代表人张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伟,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飞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无锡市华厦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风光里75号。法定代表人蒋燕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国平,身份证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系被告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张帆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华厦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张帆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计5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伟光人民陪审员 武智慧人民陪审员 刘 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俊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