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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史中贤与李大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中贤,李大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431号原告:史中贤,男,195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大超,男,1958年6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中贤诉被告李大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中贤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中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史中贤负担。审 判 长  李继卫审 判 员  张朝辉人民陪审员  李喜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康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