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史中贤与李大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中贤,李大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431号原告:史中贤,男,195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大超,男,1958年6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中贤诉被告李大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中贤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中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史中贤负担。审 判 长 李继卫审 判 员 张朝辉人民陪审员 李喜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康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