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1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田伟与张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伟,张守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607号原告:田伟,男,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张守峰,男,196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伟与被告张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伟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为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 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