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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廖丽毓与潘正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丽毓,潘正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象民初字第239号原告廖丽毓。被告潘正雄。原告廖丽毓与被告潘正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30日,被告以做生意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写有借据,双方约定被告于2013年8月30日还清借款。2013年7月26日,被告潘正雄又以做生意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90000元,并写有借据,双方约定被告于2013年11月26日还清借款。两次借款期限届满,被告均已资金困难为由要求延期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0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借据》2份,为了证明被告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30000元的事实。被告无答辩,在诉讼过程中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也未提出质证意见。本院认为,被告收到本案相关的诉讼文书后,既不到庭参加诉讼,又不作出答辩意见,依法应当视为自动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现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为原件,内容清晰明确,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要求,应当予以采信。综合全案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意见,本院认定如下法律事实:2013年6月30日,被告以做生意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写有借据,双方约定被告于2013年8月30日还清借款,原告于2013年6月30日将借款40000元以现金方式交付被告。2013年7月26日,被告潘正雄又以做生意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90000元,并写有借据,双方约定被告于2013年11月26日还清借款,原告于2013年7月26日将借款90000元以现金和转账的方式交付被告。由于被告逾期不还款,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发出公告向被告送达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本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无答辩。本院认为,被告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3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2份《借据》原件证实,被告未予反驳或没有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依法应当采信原告提供的2份《借据》,认定借款事实。现借款已到期,原告要求被告清偿欠款1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正雄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廖丽毓借款130000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潘正雄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款汇: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来宾分行营业室,帐号:14×××00。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江 波人民陪审员  廖汉德人民陪审员  梁海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覃鹬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确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