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郑招君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招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344号罪犯郑招君,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瓯刑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招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29日作出(2011)南刑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7月入监。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以(2013)南刑执字第17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昌林,执行机关代表周雄才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郑招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招君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从事车工工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表扬。罪犯考核自2013年6月至2015年2月累计获达标分15.6分。2013年6月8日向原审法院缴纳罚金1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行政没收款收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5.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招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14日至2018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人民陪审员 陈 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