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埇民一初字第05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余成淑与陈中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成淑,陈中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5538号原告:余成淑,女,汉族。被告:陈中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成淑与被告陈中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陈中新已偿还其欠款,原告余成淑撤回对被告陈中新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成淑撤回对被告陈中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余成淑自愿承担。审判员  杨继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议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