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民一初字第05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余成淑与陈中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成淑,陈中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5538号原告:余成淑,女,汉族。被告:陈中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成淑与被告陈中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陈中新已偿还其欠款,原告余成淑撤回对被告陈中新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成淑撤回对被告陈中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余成淑自愿承担。审判员 杨继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议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