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达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郑守兵与姜军、赵海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守兵,姜军,赵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达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郑守兵,男,汉族,1974年12月27日出生,无职业,现住乌海市乌达区。被执行人姜军,男,汉族,1975年3月18日出生,无职业,现住乌海市海勃湾区。被执行人赵海霞,曾用名赵格日勒,蒙古族,1974年9月4日出生,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守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军、赵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4)乌达民一初字第08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120000元,未执行标的为1001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姜军、赵海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郑守兵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乌达民一初字第0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林 俊审 判 员 塔斯少布助理审判员 田 利 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佳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