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执恢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李东海与张磊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海,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恢字第99号申请人李东海,男,汉族,1963年8月14日出生,四川省人,住库尔勒市。被执行人张磊,男,汉族,1973年3月27日出生,河北省人,现住址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库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东海在银行、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5799.74元。二、如被执行人账户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新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