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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2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与黄娟、李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黄娟,李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2359号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负责人雷建华,行长。委托代理人甘林,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宏,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黄娟。被告李麟。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与被告黄娟、李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撤回对被告黄娟、罗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36元,由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 玲人民陪审员  陈祥凤人民陪审员  徐 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