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谢金梁与谢录、王梦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金梁,谢录,王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691号原告:谢金梁,男,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谢录,男,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王梦男,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金梁与被告谢录、王梦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金梁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金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谢金梁负担。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雨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