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瓜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孔某与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瓜民初字第238号原告孔某。被告莫某(曾用名莫某甲)。原告孔某诉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建昌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孔某、被告莫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孔某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经亲戚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一名,取名莫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发生争执,被告好赌如命,不仅输光的家中财务,且欠债累累,原告含辛茹苦帮其还赌债。原告曾于2007年12月11日、2008年7月13日和2010年8月16日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在2011年因为原告之前在外面欠下赌债,对方指使黑社会来原告店里要债,被告与对方发生冲突,刺伤一人,原告报案后由瓜沥派出所出警处理。黑社会人员威胁要绑架原、被告的女儿,原告害怕女儿出事,无奈与黑社会人员私了赔偿9000元。今年以来,被告换了新工作,不但不分担家里因造房、装修时的共同债务,也不拿出生活费,还私截原告的生意款,为此双方又发生争执。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莫某在法定答辩期间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中双方的结婚登记、生育女儿及原告曾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情况是对的。但不存在原、被告经人介绍及原告不了解被告情况,事实是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一年后由原告提出结婚,且赌博是被告以前的事情。近年来,被告一直在公司上班,工资全部交给整个家庭,由于工作是跟单,所以早出晚归是工作的需要,根本不存在赌博的情况。被告于2005年曾因赌博欠债,直到2011年才解决,对此事可以到瓜沥派出所了解相关情况。原告于2007年12月及后来提出的数次离婚也与此事有关。后经亲朋好友相劝,既有原告申请撤诉,也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法院在2010年9月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的夫妻关系是好的。被告在今年刚换了工作,原告认为被告不肯分担造房、装修时所欠的债务,事实是今年公司仅仅发了被告每月3000元的基本工资,其中1500元寄要给女儿读书所用,另1500元作为自己生活的开支,为此被告也告诉过原告多次。综上,现在原、被告双方一直生活在一起,虽双方为经济原因产生矛盾,但双方的夫妻关系是好的。故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并要求与原告和好。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1991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开始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在原萧山市大园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于××××年××月××日生育女儿一名,取名莫某乙。后由于原、被告双方性格、脾气不合及被告曾参与赌博等原因,原告曾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0年9月,在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后,在原、被告亲朋好友的劝说下,双方的夫妻关系明显改善并共同生活至今。2015年5月,原、被告双方因经济等原因再次产生矛盾。为此,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案经调解无果。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本、(2010)杭萧瓜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尚可。现双方因经济等原因产生矛盾导致了夫妻感情失和,并无其他实质性的矛盾。在今后的生活中,若原、被告双方能够做到相互信任、相互谅解、遇事多加沟通,同时原、被告双方能够及时改正各自的缺点,双方的夫妻关系还有和好的可能。视目前情况,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孔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孔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傅建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洪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