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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黄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付某与姜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姜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黄民初字第238号原告:付某,无固定职业。被告:姜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姜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赵    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隋香平(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