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黄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付某与姜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姜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黄民初字第238号原告:付某,无固定职业。被告:姜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姜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赵 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隋香平(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