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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屠天福、倪辉军与倪辉军、许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天福,倪辉军,许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807号原告:屠天福。被告:倪辉军。被告:许幸。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屠天福诉被告倪辉军、许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屠天福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倪辉军、许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屠天福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天福撤回对被告倪辉军、许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屠天福负担。审 判 长  唐承飞人民陪审员  孙小莉人民陪审员  周启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