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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1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于利与大连城建开发集团房屋管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987号原告于利。委托代理人李秀珍。被告大连城建开发集团房屋管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冬梅,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闫世娟,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利与被告大连城建开发集团房屋管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退回原告50元。审判员  金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凌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