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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商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陈凤良与吴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良,吴连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商初字第410号原告陈凤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忠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傅玲琪。被告吴连林。原告陈凤良诉被告吴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基于涉案借据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吴连林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7800元。被告吴连林未答辩。本案经审理查明的案涉借款事实如下:借款人:吴连林。借款本金:共计1007800元。借款期限:各笔借款均已届清偿期。借款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未约定。还款情况:未支付款项,尚欠借款本金1007800元未还。本院认为,双方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人应当归还借款本息,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连林归还原告陈凤良借款本金人民币1007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7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皆由被告吴连林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7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长  许 炯代理审判员  程留会人民陪审员  徐雅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夏晓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