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2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陶瑞清与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瑞清,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2710号原告:陶瑞清,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孔军,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汪林,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陆飞,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汪林,该公司经理。被告: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汪有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杰,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吴晓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莫昌思,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瑞清诉被告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瑞清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瑞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瑞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9元,依法减半收取189.5元,计189.5元,由原告陶瑞清负担。审判员 汪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XX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