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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东法执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鸡东县农友生产资料经销处与米忠诚、刘伟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东县农友生产资料经销处,米忠诚,刘伟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644号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农友生产资料经销处。法定代表人王连福,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米忠诚,男,1981年2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伟学,男,1966年9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鸡东县农友生产资料经销处申请执行米忠诚、刘伟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农友生产资料经销处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商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1268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伟学帐户内的存款12777元,其中含本金12687元、执行费9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款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学伟承担执行费9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商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