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永执行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熊育兰与江荣利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育兰,江荣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1399号申请执行人熊育兰,女,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江荣利,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熊育兰与被执行人江荣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派员前往交警、房管查明,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标的8000元尚未执行到位。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4)永执行字第139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孔祥村审 判 员  吴慧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游瑞燕 来源:百度搜索“”